案例一
在线调解汉正街专利权纠纷助推小微企业疫后重振
——徐某诉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等
外观专利权侵权纠纷12案
年,徐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获得了一系列喜帖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徐某发现武汉汉正街市场有商家出售与其专利高度相似的产品。年4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等被告就12项侵权行为赔偿27.6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经法官、特邀调解员5个小时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徐某亦考虑武汉疫情的特殊情况,同意大幅降低12起案件的赔偿请求数额,并表示愿意为被告提供正规合法的供货渠道,以便汉正街能尽快复产复工,恢复往日的繁荣和秩序。最终,法院促成12起案件的被告与徐某签订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纠纷得以彻底化解。上述汉正街小商户均已于年5月底正式开业。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案数量飞速增长,人案矛盾比较突出,各级法院大力推进诉前调解,实现繁简分流,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本案就是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在线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化纠纷解决方式的典型案例。疫情期间,人民法院运用在线调解平台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既破解了传统面对面调解所存在的人群聚集的安全隐患问题,同时又提高了解纷效率,将纠纷化解在诉前,真正实现了诉源治理。本案的处理兼顾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疫情风暴中心亟待复工小商户的现实困难,一方面向商户们宣传和普及了知识产权合法使用的相关法律知识,保护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通过专利权人为小商户们提供正规供货渠道,维护了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二
医院医疗设备兼顾维护企业债权和支持抗疫
——武汉伽玛星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医院
合同纠纷案
年,武汉伽玛星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医院(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投资购买陀螺刀,三医院投资购买加速器,合作开办肿瘤放疗中心,所得收入进行分成,医院拖欠分成款,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索要无果,于年起诉至法院,医院支付分成款及利息损失。该案立案后,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医院的账户进行冻结。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医院的银行存款余万元。年初,武汉爆发新冠疫情,三医院作为医院,积极救治病人。由于没有营业收入,资金困难,三医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医院的申请后,积极研判,认为冻结医院造成资金困难,医院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决定变更保全措施,将医院的医疗设备“活封”,以此作为履行债务担保,医院银行账户的冻结。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关系,医院于年12月30日向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元。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债务人为医院,在抗疫大局之下,如何兼顾企业债权的维护和在保全和审理阶段保障医疗单位抗疫是人民法院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案对于在保全阶段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尽量采取“活封活扣”等灵活措施保障债权人利益,减轻案件对债务人正常业务活动的影响具有示范意义。本案中,法院从大局出发,对传统保全措施进行了变更,通过保全措施的变更执行,对医疗设备采取“活封”措施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使被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经济价值,既保障了债权人伽玛星医疗咨询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医院因涉诉造成医疗事业正常开展受到不良影响,医院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服务于营商环境构建和疫情防控的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三
分批担保逐步解封保障采矿企业正常经营
——申永强与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申永强与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永强向随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根据其诉求的赔偿金额万元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石材荒料,并提供了足额担保。
年4月8日,法院根据申永强申请依法作出()鄂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将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价值约万元的石材荒料予以查封,并将所查封石材逐一标记。上述石材荒料被查封后,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向随县法院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本已因疫情遇到严重困难,石材荒料现被查封更是雪上加霜,公司也无力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协调解决。
法院经查证,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所诉情况属实,因本案需对申永强的损失鉴定评估,案情较为复杂,审理周期预计较长,经慎重评估查封对企业经济的影响,决定召开专项庭前会议处理,并经协商采取“分批担保、逐步解封”的具体保全措施,即对被标记查封的块石材荒料,分别测出体积,按“一销一担保”的方式,由湖北建晶矿业有限公司按双方商定的元/m单价在每次销售石材荒料时提前申报并向法院交纳相应担保金,由法院解除当批次石材荒料的查封后再由申永强监督起运、发货。
在保全阶段,被保全人为企业时,要在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对被保全人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措施。本案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可预见的裁判结果灵活运用“分批担保、逐步解封”的保全措施,按“一销一担保”的方式,在双方商定石材单价的基础上逐步分批解封、监督销售,及时实现了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合理平衡了双方的经济利益。尽可能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既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同,也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四
妥善化解多方利益冲突修复企事业单位合作关系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湖北幼师)系湖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根据国家幼教政策要求,需改善、扩大办学规模和条件,经请示省教育厅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将位于武昌区武珞路付家坡的校区土地和房屋等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按法定程序挂牌交易,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集团)竞得该资产。年7月26日,湖北幼师与中商集团签订了《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约定湖北幼师将位于武昌区武珞路付家坡的校区资产整体转让给中商集团,转让价款为50万元;中商集团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款的40%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余款自转让标的交付之日起1年内付清。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首付款为转让价款的40%,在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转让价款的30%,在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支付,尾款30%在湖北幼师搬迁完毕及校职工宿舍26户搬迁工作结束后7日内支付;中商集团在满足校区26户教职工宿舍楼拆迁户按1:1.2就地还建或在无法就地还建时,按新房市场价1:1.2进行补偿的前提下,湖北幼师负责在合同生效后15个月内完成宿舍楼教职工的搬迁工作。《交易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湖北幼师搬迁移交了大部分资产。但因搬迁补偿方案合理性问题上的分歧,仍有20余户教职工未搬离学校宿舍楼,中商集团亦未将万元转让尾款支付给湖北幼师。因剩余搬迁及尾款支付等问题,湖北幼师与中商集团发生争议,就此成讼。
年1月,湖北幼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湖北幼师、中商集团签订的《交易合同》中与教职工宿舍搬迁有关的内容,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湖北幼师的搬迁义务及搬迁工作完成后支付尾款的条件,并要求判令中商集团支付合同尾款万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商集团不存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形,且校区和教职工宿舍区搬迁完毕是中商集团支付尾款的条件,湖北幼师要求中商集团向其支付合同尾款万元的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湖北幼师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湖北幼师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本着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将双方损失最小化的目的,释法说理、居中调解,湖北幼师与中商集团最终达成按时间节点分期支付资产转让余款万元的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对于在保护企业利益同时妥善化解企业与事业单位、单位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平衡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中,湖北幼师是省教育厅直属教育机构,中商集团是知名上市公司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性质及用途调整、公司兼并导致诉讼权利承继等问题,案件标的额巨大。由于资产转让合同的履行涉及到第三方湖北幼师教职工的住房搬迁安置问题,双方在搬迁安置义务、资产转让尾款支付等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案涉土地多年闲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案件受理后,法院对该案审理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影响情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本案的处理既影响居然之家的企业决策推进和相关经营,又关系到教育机构湖北幼师的改革发展及其教职员工的搬迁安置问题,利益关联主体多、案件处理影响波及面大,如果简单地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完全破裂、资产转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将陷入僵局,最终矛盾纠纷的解决将旷日持久、两败乃至多败俱伤。
为尽力把案件办理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也为维护其他主体合法权益,二审法院耐心调解,逐步缩小当事人分歧,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找到平衡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下一步双方深化合作、彻底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奠定了基础。
案例五
正确认定招商引资合同效力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维权
——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
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合同纠纷案
年年初,某县委主要领导和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原某县水利电力局)人员到浙江丽水招商引资,邀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独资股东李某某到某县投资建设水库引水工程。同年4月,原某县水利电力局与李某某订立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某独资兴建该引水工程,自工程竣工通水之日起,水利电力局每年给付李某某发电量万千瓦时,以此作为投资回报。同年6月,双方又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由李某某负责独资兴建引水工程(含电站),归李某某所有。年6月,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与开发公司订立协议约定,自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引水工程竣工引水到水库之日起,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每年付给该公司电量万千瓦时发电收益,由开发公司按季度与供电部门直接结算。年3月底引水工程全面竣工,次月开始向水库引水。后因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开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偿付应付发电收益款余万元及利息。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向开发公司支付自年4月至年3月发电收益款元,及自年4月起按季度支付发电收益款,按照每年万千瓦时,物价部门核定的同期上网电价计算。
一审宣判后,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以双方签订合同未经招投标,应为无效合同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性质为招商引资,是李某某个人对本案的工程进行投资建设,每年收取万度发电收益,并非原某县水利电力局和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对外进行建设工程发包,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调整,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和湖泊局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认为,李某某与原某县水利电力局签订的协议书以及某县水电站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引水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某县水库电站管理处、某县水利和湖泊局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万千瓦时的发电收益,开发公司的起诉有合同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本案系因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引发的纠纷。合同涉及的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进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情形,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准确划分民事责任,对依法保护招商引资企业的合同利益具有典型意义。
一是正确认定了招商引资合同效力。贯彻了《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经济影响评估的暂行规定》中关于民商事审判“要妥善审理涉企合同案件,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的规定。本案处理中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认定了双方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基础上依法签订,避免了随意认定合同无效损害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是准确划分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本案所涉及的引水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当地水利发电供电的公共利益,原定工期一年半,因土地、山林协调等多种原因历时近11年才完工。但工期延迟并非开发公司违约行为导致,相关部门也一直在工程建设中共同进行协调,法院在客观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划分合同责任,作出了公正裁判。
三是充分考虑对价支付方式的可履行性。由于该案约定的对价支付方式较为特殊,为一定条件下的发电量收益,为此,法院对该合同的可履行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支持了开发公司的大部分诉请,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促调“智慧城市”第一案打造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诉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等
五家公司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年,我国开始“智慧城市”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90座,基本涵盖我国所有省份。年,国家发布最新“智慧城市”的试点名单,作为省会城市的武汉市也名列其中。随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投资1.75亿元(约万美元)用于购买建设“智慧城市”的软件产品及配套服务,委托其下属控股国有企业武汉智慧生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公司)执行“智慧城市”建设事宜,相继与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等五家IT软件产品及服务公司签订一揽子协议。后发生纠纷,引起连环诉讼。本案系年2月15日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智慧公司起诉神州数码公司等五家公司退款退货,是武汉“智慧城市”第一案。年3月28日仲裁裁决案,神州数码公司请求裁决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年4月17日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华胜公司起诉智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宗案件环环相扣,审理结果案案相连。
年2月15日,智慧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因建设“智慧城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达到使用目的与效果,故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华胜公司等返还智慧公司已支付的软件产品及服务款项.4万元,并退还已购买的相应软件产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合同并未因当事人双方协商而解除,也不存在因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而解除的情形,仍为有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智慧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智慧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一审卷宗及案件材料多达86本之多,涉及项目的合同及附件、项目需求说明书、项目合同签署前的谅解备忘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品类繁多、内容复杂。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反复释法说理、分析利弊、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六方当事人达成纠纷调解协议,将与武汉“智慧城市”有关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一揽子打包解决,避免后续连环诉讼的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本案是武汉“智慧城市”第一案,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知识产权审判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稳定IT软件行业市场,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本案当事人数量较多且身份特殊,涉及跨国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同商事主体利益,武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信息安全等社会热点问题,案件处理结果对IT软件交易市场影响较大。案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同时期其他“智慧城市”试点单位的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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